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債 權 人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宗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109年度3-4月、5-6月、7-8月、9-10月、11月電費收
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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