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42號
TCDV,110,司促,5742,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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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江文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文國於民國109年0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09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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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