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20號
TCDV,110,司促,5720,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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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邱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
   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敘明。
  ㈡爰相對人邱清蘭於民國92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7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
   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0,000元整,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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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