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債 權 人 路振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吉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關於「支票之付款人為陳吉陣」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支票之付款
人應為金融業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