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66號
TCDV,110,司促,5666,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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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債 權 人 路振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吉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關於「支票之付款人為陳吉陣」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支票之付款
   人應為金融業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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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