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63號
TCDV,110,司促,5663,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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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
債 權 人 林森林 
代 理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桂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臺端聲請狀證物欄內所載明「借據正本壹紙」是否
   為誤繕?因聲請狀內僅見影本,未見如台端所言之正本,
   請查明。
  ㈡又請確認雙方約定清償日是否為民國91年7月1日?因若雙
   方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1年7月1日,則利息起算日應自民國
   91年7月2日起算。
  ㈢請就上述二點,就誤繕部分,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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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