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
債 權 人 林森林
代 理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桂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臺端聲請狀證物欄內所載明「借據正本壹紙」是否
為誤繕?因聲請狀內僅見影本,未見如台端所言之正本,
請查明。
㈡又請確認雙方約定清償日是否為民國91年7月1日?因若雙
方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1年7月1日,則利息起算日應自民國
91年7月2日起算。
㈢請就上述二點,就誤繕部分,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