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59號
TCDV,110,司促,5659,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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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債 務 人 蓮華健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貳佰壹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
   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
   係聲請對背書人陳順忠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CY000000
   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
   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
   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陳順忠即已喪失追索權,其聲
   請就上開支票對債務人陳順忠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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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華健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