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45號
TCDV,110,司促,5645,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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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債 權 人 李易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哲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表明本件得請求績效獎金新臺幣100萬元之依據為何,併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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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哲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