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52號
TCDV,110,司促,5552,202103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培峯王廖鳳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二、「暨民國110年2月8日,延滯第三
   個月計付500元整之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