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培峯、王廖鳳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二、「暨民國110年2月8日,延滯第三
個月計付500元整之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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