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林淑如
債 務 人 簡嘉華
一、㈠債務人林淑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貳仟陸
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淑如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簡嘉華負清償債務之責
。
㈡債務人林淑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玖仟叁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淑如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簡嘉華負清償債務之責
。
㈢債務人林淑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淑如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簡嘉華負清償債務之責。
㈣債務人林淑如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淑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
簡嘉華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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