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79號
債 權 人 吳孟庭
債 權 人 李文弘
債 權 人 塗見發
前列吳孟庭、李文弘、塗見發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李茂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債務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李茂忠
連帶給付之責?如是,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9份。(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載明為「共同」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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