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74號
TCDV,110,司促,5374,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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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陳寬益 

債 務 人 彭紫綺即彭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貳仟叁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零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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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