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59號
TCDV,110,司促,5359,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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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債 權 人 興大豪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展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展業興大豪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並載明其任期。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張嘉巖究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12樓之
   2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住戶,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或住戶會議紀錄等),並請提出債務人張嘉巖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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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