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債 權 人 興大豪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展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展業為興大豪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並載明其任期。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張嘉巖究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12樓之
2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住戶,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或住戶會議紀錄等),並請提出債務人張嘉巖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