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債 權 人 蔡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編號TWCT1710284之契約書影本
。
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臺幣449,600之收據影本或其他相關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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