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44號
TCDV,110,司促,5344,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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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張蕙瑜 


債 權 人 張淑芬 

債 務 人 楊幸男 

債 務 人 楊湧泉 
債 務 人 楊碧花 
債 務 人 李安斐 
 
一、㈠債務人楊幸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湧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碧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李安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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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