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48號
TCDV,110,司促,5148,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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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隆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隆祺於民國91年3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4281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71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
    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4281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
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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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隆祺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4281 │     │2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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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