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91號
TCDV,110,司促,509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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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漁人船釣海鮮餐廳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463216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14元整,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24632166。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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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