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范景揚
債 務 人 范鼎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范景揚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范鼎淇為
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97,490元
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范景揚自應還款日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7,490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范鼎淇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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