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許瑞偉、王尚堯
債 務 人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兆盛
人
債 務 人 廖淑楨
債 務 人 郭晨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柒萬叁仟叁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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