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47號
TCDV,110,司促,4647,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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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許瑞偉、王尚堯

債 務 人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兆盛 


債 務 人 廖淑楨 

債 務 人 郭晨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柒萬叁仟叁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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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