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91號
TCDV,110,勞補,91,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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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丘定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理由
  卻係聲請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真意不明,據勞動事件法第
  18條聲請勞動調解聲請之形式要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聲請調解之請求調解事項為何。
  (二)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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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