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丘定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理由
卻係聲請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真意不明,據勞動事件法第
18條聲請勞動調解聲請之形式要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聲請調解之請求調解事項為何。
(二)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