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40號
TCDV,110,勞執,40,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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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紹中 

相 對 人 樂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姚道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0年三月八日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 仟壹佰陸拾伍元部份,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智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 9 年12月3 日為解散登記)間關於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 110 年3 月8 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委 員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 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 會進行調解,於110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之金額 為2 萬4165元,嗣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事實,業據 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 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上載相對人樂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姚道中亦為本件之相對人,惟因本件所據之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之相對人僅樂智有限公司姚道中並非前揭調解結果之 相對人,聲請人對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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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