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29號
TCDV,110,勞執,29,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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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景雯 
相 對 人 水煮淡健康餐飲

法定代理人 蔡含疄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9年9月23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2676A0673)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載:「 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7萬260元和解, 共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9年10月30日前給付3萬8928元,第 2期於109年11月30日前給付3萬1332元,匯入勞方原受薪帳 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 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1332元之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9年9月2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 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 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1332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 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 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 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9 年9 月23日調解 成立,並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未 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31,332元)等 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76A0673 )為證,足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未清償金額 為31,332元),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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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