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鍾汶諺
曾秀英
黃子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麗、劉德森、劉建發、王雅慧、張晏榕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2 月3 日所為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4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