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57號
TCDV,109,金,57,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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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鍾汶諺 


      曾秀英 
      黃子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麗劉德森劉建發王雅慧張晏榕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2 月3 日所為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4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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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