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 陳儀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麗姿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7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