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61號
TCDV,109,重訴,661,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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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 陳儀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麗姿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7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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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