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58號
TCDV,109,重訴,158,202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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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娥 

      洪子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 萬4,67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萬6,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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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