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張生財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