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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08號
TCDV,109,訴,908,2021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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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陳錫洲 

      蔡玉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被   告 陳雪  
      陳簡寶珠
      陳宗文 
      陳桂芬 
      陳宗益 
      陳宗明 
      陳真  
      陳選  

      陳德安 
      陳志偉 
      陳金蘭 
      陳昱潔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素蘭 
被   告 陳昱豪 

      闕苗桂 

      闕麗珠 
      闕忠  
      闕陳義 
      童蔡蜜 
      童隆鳳 
      童千金 
      童基生 
      童麗娟 
      楊振圭 
      楊進成 
      林陳秀花
      林旻鈴 
      林秉麟 
      林珮緹 
      林余真 
      林素滿 
      陳清泉 
      林彩鳳 
      楊振芳 
      楊順宜 
      楊善知 
      楊元佑 
      林榮秋 
      林玲玲 
      林宗聖 

      楊慶祥(YEC KHENG SIONG)


      林宗賢 

      林宗彥 
      蔡秀花 
      蔡美燕 
      蔡美華 
      蔡志彬 
      蔡昌孟 
      蔡竹木 
      蔡竹慶 
      周桂如 
      蔡應豪 
      蔡宥鑫 
      陳林碧霞
      陳耿祥 
      陳克仰 
      陳吉欣 

      陳俊欣 
      陳明雅 
      陳依雅 
      陳立堅 

      陳友申 
      陳翠栁 
兼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修懷 

被   告 林玉雪 
      陳桂枝 
      陳國生 
      陳惠勤 

      陳格明 
      林明財 
      林能全 
      林美惠 
      林冠瑩 
      林威宏 
      陳寶丹 
      林陳菊 
      楊陳滿 
      陳楊芙美
      陳炎村 
      陳炎樹 
      陳秀香 
      陳秀娟 
      陳阿卿 
      陳素榆 
      李淑華 
      陳國碩 
      陳惠茹 
      陳志嘉 
      陳卉鈴 
      李欣甜 
      彩綺 

      黃金火 
      黃麗珍 
      黃麗美 
      黃坤土 
      徐金玉 
      徐秀菊 
      徐本坤 
      陳秀連 
      林陳昭 
      顏吟芳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福偉 
被   告 陳金玉 
      陳采縈 
      陳福盛 

      陳耀尉 

      蔣陳金蝶
      陳翁月雲
      陳肇棟 
      陳肇卿 

      陳肇忠 
      陳淑玲 
      蔡陳碧霞
      陳葱  
      陳蔡玉梅
      陳金俊 
      陳萬旭 
      陳柏豪 
      陳金華 
      陳淑芬 
      梁陳春足
      陳月里
      邵文峯 
      邵志明 

      邵雅菁 
      邵雅惠 
      嚴乘  
      陳松德 
      陳松興 
      陳靜惠 
      陳義雄 
      陳碧隨 
      陳義生 
      巫陳春寶
      陳貴寶 
      陳秋寶 
      陳夏寶 
      陳美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東冀 
被   告 陳素華 
      陳燦輝 
      陳燦揚 
      陳治久 
      滿樹居 
      滿鳳娟 
      滿家瑋 
      陳柏誠 
      陳福春 
      陳福財 
      林陳金蓮

      陳青發 
      陳俊霖 
      陳志凱 
      游陳金英
      曾錦  
      曾義羣 
      曾淑華 
      陳永富 

      陳后儀 
      陳麗卿 
      陳素貞 
      陳粟子 

      秋 
      志民 
      淑如 
      石小蓁 
      蔡坤竹 

      石鳳儀 
      石憲光 
      福生 
      陳素貞 
      陳建輝 
      陳振揚 
      陳上億 
      陳福亮 
      陳素端 
      黃陳幸 
      黃錦隆 
      黃品豪 
      陳貴寶 
      黃淑姿 
      黃元婕 
      黃錦旺 
      黃凱揚 
      黃綉儀 
      黃粉 
      黃其文 
      黃美月 
      黃添錫 
      黃添財 
      黃秀玉 
      黃秀琴 
      湯福來 
      湯俊銘 
      湯界雄 
      湯淑宜 
      湯俊棠 
      黃錦明 
      鄭黃美玉
      趙梅珠 
      黃榮斌 
      黃秀菁 
      黃柏穎 
      鄭黃美鳳
      黄美寬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丞傑 
被   告 黃秋金 
      黃朝海 
      黃朝山 
      黃協昌 

      黃俊欽 
      黃碧珍 
      黃進騫 
      黃蕊  
      黃女  

      黃滿足 
      黃進發 
      黃秋滿 
      黃金枝 

      陳秀金 
      黃禎源 

      黃圓  
      張玉葉
      翊駿 
      侑潾 
      淑芬 
      芊樺 
      許玲麗(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林珊如(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林尚儀(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林娟如(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王國慶(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

      王國豪(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4 關於「陳靜嬌、黃信樺、黃信璋、黃怡婷」之記載,應予刪除;事實及理由貳、實體方面第四點關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秋等69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秋等65人」;附表編號4 關於「等69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等65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靜嬌、黃信樺、黃信璋、黃怡婷原為被繼承人黃朝 和之繼承人,渠等於黃朝和死亡後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 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2502號卷宗可參。 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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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