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15號
TCDV,109,訴,401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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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015號
原   告 林美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田欣律師
被   告 曹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744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嗣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將請求權基礎更正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查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同 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 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揆諸前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外宣稱自身長期從事精品買賣,有國 內外精品代購、代售管道,被告於107 年間某日,透過臉書 「山茶花美妝精品」社團認識原告後,即於108 年7 月1 日 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其有自國外購入愛馬仕牌精品 之管道,並可先在國內外各地找到買家,再購入該買家指定 之愛馬仕精品後加價出售,以賺取差價,若加入投資,獲利



頗豐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出資及購入精品後交由 被告代為出售。於108 年8 月1 日至同年9 月15日,原告因 聽信被告之說詞,遂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19「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各編號「金額」欄所 示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訴外人洪綝黛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23506241685號帳戶內,且於附表一編號3 「付款時 間」欄所示時間,將該編號「金額」欄所示款項交與被告, 原告交付被告之投資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53,400 元 ;再先後於附表二「交付時間及地點」欄所示時、地,將附 表二「交付精品及數量」欄所示精品交與被告收受,附表二 之精品價值合計為1,393,600 元。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及精品 後,雖為取信原告,於108 年8 月5 日至30日間,陸續以給 付分潤款為由,匯款共計652,150 元予原告,然因被告始終 無法說明獲利情況及附表二所示精品去向,復片面中斷聯繫 而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而被告前開詐欺行為已侵害原 告之財產權;且被告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 於原告,致其受有高達2,294,850 元(計算式:1,553,400 元+1,393,600 元-652,150 元=2,294,850 元)之財產上 損害;又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制訂之保護法益本為個人 財產法益,而被告上開行為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要件 ,致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後段及第2 項規定,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原告爰依上開請求權基礎提起本訴,求為擇一對原 告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294, 8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733號 刑事判決書、兩造LINE對話紀錄、洪綝黛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戶(帳號:23506241685 )交易明細、原告購買之 愛馬仕名牌精品收據、原告之匯豐銀行對帳單明細、原告 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蔡美瑜之中國民生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頁至第44頁、第153 頁 至第154 頁、第156 頁至173 頁、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 744 號卷第37頁至第103 頁)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 。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 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原告施以詐術,而騙取 原告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投資款及精品,其詐欺行為侵 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並因而受有共計2,294,850 元之損 害,被告顯已構成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 任,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94,85 0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就損害賠償部分併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為請求,因原告係 請求本院為擇一有利判決之選擇合併,而本院既就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後段為原告有理由之判決,則其餘請求權主 張,自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 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 被告於收受該書狀後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經查,本 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被告,業據被 告於該狀上簽名為憑,已生送達效力,被告迄未給付,當應 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 9 年8 月13日起算,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294,85 0 元,及自109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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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付款時間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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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 年8 月2日 │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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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 年8 月5 日 │6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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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8月間某日 │6萬元 │
├──┼────────┼───────┤
│ 4 │108 年8 月7日 │10萬元 │
├──┼────────┼───────┤
│ 5 │108 年8 月9日 │3萬元 │
├──┼────────┼───────┤
│ 6 │108 年8 月9日 │10萬元 │
├──┼────────┼───────┤
│ 7 │108 年8 月12 日 │5萬元 │
├──┼────────┼───────┤
│ 8 │108 年8 月12 日 │10萬元 │
├──┼────────┼───────┤
│ 9 │108 年8 月14 日 │10萬元 │
├──┼────────┼───────┤
│ 10 │108 年8 月15 日 │8萬8,000元 │
├──┼────────┼───────┤
│ 11 │108 年8 月18日 │22萬元 │
├──┼────────┼───────┤
│ 12 │108 年8 月19日 │6,000元 │
├──┼────────┼───────┤
│ 13 │108 年8 月19日 │10萬元 │
├──┼────────┼───────┤
│ 14 │108 年8 月19日 │5萬元 │
├──┼────────┼───────┤
│ 15 │108 年8 月19日 │5萬元 │
├──┼────────┼───────┤
│ 16 │108 年8 月20日 │6萬元 │
├──┼────────┼───────┤
│ 17 │108 年9月15日 │26萬元 │




├──┼────────┼───────┤
│ 18 │108 年9月15日 │4,400元 │
├──┼────────┼───────┤
│ 19 │108 年9月15日 │5萬元 │
├──┼────────┼───────┤
│ │合計金額 │155萬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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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交付精品及數量 │ 交付時間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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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愛馬仕牌方塊鱷魚皮夾1個 │108 年8 月1 日在新│
│ │ │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
│ │ │站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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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愛馬仕牌SAC Lindy 26 Tauri│108 年8 月2 日在臺│
│ │llon包1個 │北市忠孝東路SOGO │
│ │ │BR4 百貨公司購入後│
│ │ │當場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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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愛馬仕牌SAC PICOTIN LOCK 1│同上 │
│ │8 TAURILL包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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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愛馬仕牌Pendentif POP H PL│108 年8 月14日在臺│
│ │OR ROSE項鍊1 條 │北市忠孝東路SOGO │
│ │ │BR4 百貨公司購入後│
│ │ │當場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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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愛馬仕牌SAC Lindy 26 Touch│同上 │
│ │Taurillo 包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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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愛馬仕牌Pendentif POP H PL│同上 │
│ │OR ROSE項鍊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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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愛馬仕牌CRAVATE SOIE LOURD│同上 │
│ │E TIE 7、CRAVATE TWILLBI 1│ │
│ │00%SOIE、CRAVATE TWILL 10│ │
│ │0 領帶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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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愛馬仕牌Birkin 25 GOLD包1 │108 年9 月15日在臺│




│ │個 │北市忠孝東路SOGO │
│ │ │BR4 百貨公司購入後│
│ │ │當場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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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愛馬仕牌SAC PICOTIN LOCK │108 年9 月15日在臺│
│ │18 TOUCH T包1個 │北市忠孝東路SOGO │
│ │ │BR4 百貨公司購入後│
│ │ │當場交付予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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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愛馬仕牌Portefeuille Silk │同上 │
│ │In Compac皮夾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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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愛馬仕牌Pendentif POP H PL│同上 │
│ │OR ROSE項鍊3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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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