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利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16號
TCDV,109,訴,3916,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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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6號
上 訴 人 卓怡玟 

      江志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翔毅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 年2 月3 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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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