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62號
TCDV,109,訴,3662,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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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
原   告 吳睿軒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彩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美賢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第2 項回復原狀之請求未足特定,尚有應補正之情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 月6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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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