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08號
上 訴 人 陳萬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