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44號
TCDV,109,訴,2744,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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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陳麗筠 

被 上訴人 品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旻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0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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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