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05號
TCDV,109,訴,2205,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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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05號
原   告 王主成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被   告 林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黎翠虹於民國97年11月24日登記結 婚。原告於109年2月23日因收受被告以臉書通訊軟體傳送黎 翠虹撫摸胸部之照片,告知原告戴綠帽等情,並經原告向黎 翠虹查問後,知悉被告與黎翠虹之婚外情關係,嗣因被告不 斷傳訊予原告,且稱要提供原告戴綠帽之證據,兩造遂相約 於109年3月25日在臺中市大里區鳳凰路公正國中對面之公園 會談,當日被告坦承與黎翠虹視訊軟體上互看裸體,且曾發 生性關係,並曾將黎翠虹及原告兩名未成年子女當作自己的 家庭,再由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亦可見被告明確向原告表示 :我有的僅只有一張她自拍的煽情照片,她還會玩自己給我 看等語,足證被告與黎翠虹之關係已超越一般友誼之限度, 而被告明知黎翠虹為有夫之婦,竟仍自104年間起至109年2 月間與黎翠虹發生婚外情,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 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黎翠虹認識大約5年,初期1個月見面1次 ,當時黎翠虹謊稱其為外勞,於1、2年前,黎翠虹會於清晨 5、6點約被告吃早餐,被告覺得奇怪加上有遭他人欺騙之經 驗,於是跟蹤黎翠虹回家,始知黎翠虹有家庭,自那時起便 與黎翠虹保持朋友關係,而黎翠虹則會一直說愛伊,希望被



告將其子女當作自己的孩子,且希望被告等其離婚。又被告 這5年與黎翠虹見面,地點大部分都在被告工作之公司前, 是因黎翠虹來跟被告拿錢,被告也曾與黎翠虹約在開放式餐 廳一起吃飯,被告手術時,黎翠虹亦曾至醫院探望,雙方並 無其他超越一般男女分際之行為,且大部分都是黎翠虹主動 邀約。至於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中所載在何時、何地與黎翠 虹見面等情,並非事實。另被告與黎翠虹每天視訊約15分鐘 ,視訊時黎翠虹說要做家事,要被告陪小孩聊天,雙方大部 分是講小孩的事,黎翠虹有時會教被告講越南話,有時候會 擠乳溝給被告看,但均非被告要求。再者,黎翠虹到庭證稱 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但並無提出實質證據,應是黎翠虹積 欠被告債務,不願還錢,始誤導原告與被告發生爭執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97年11月24日與黎翠虹登記結婚迄今,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18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 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 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 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參 照)。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 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 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 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 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經查,依證人黎翠虹到 庭結證:伊與被告自2015年開始交往至2020年2月原告知道 這件事情時,伊與被告交往期間曾發生性行為;最近1次是 今年2月在被告公司宿舍裡;再往前一次是2019年以前;每 個月可能發生1至2次性行為,被告以前住宿舍,所以都約伊 在宿舍那邊;第一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2015年,那時伊與



被告認識後幾個月,地點是在被告宿舍;剛開始第一次伊是 心甘情願的,後續被告有約伊到宿舍發生性行為,伊不願意 ,但被告說「妳若沒來試試看啊、妳是不是有男人了、妳是 不是喜歡妳老公了、用加班當藉口」等語,也會大聲跟伊說 會讓原告知道;伊因被告說若不跟他發生性行為就要跟原告 說,伊因害怕才繼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伊與被告發生性行 為時,被告應該有錄影,最後一次有錄影,伊不知道有沒有 拍照,因當時手機是被告拿著;伊未看過被告錄影的影片, 當時被告拿手機面對伊的臉錄,也有錄被告生殖器在伊陰道 的畫面,但沒有錄被告自己的臉;被告要脅伊用手機拍胸部 照片給他看,私密處是被告要求伊以視訊方式給他看,被告 以此方式滿足他的性慾;雙方還沒有交往時被告就知道伊已 經結婚了,還問伊先生從事什麼行業,伊跟被告講伊先生是 蓋房子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是依證人黎翠虹 上開所述,被告確曾與其發生多次性行為,依上說明,屬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雖被告否認黎翠虹上開所述,並辯 稱黎翠虹因積欠被告債務不願償還,始謊稱與被告發生性行 為云云,惟並無證據證明黎翠虹曾向被告借貸,況黎翠虹證 述其與被告交往及發生性關係等情節,對於其婚姻關係及家 庭圓滿危害甚大,於社會上亦具有相當之非難性,甚至對於 原告而言,亦屬不名譽之事實,衡情證人黎翠虹尚無捏造該 項事實以誣陷被告之理,又參諸被告自陳:黎翠虹經常給伊 看視訊、錄影有關小孩的影片,說伊沒有家庭可以把這個當 作自己的家庭;伊每天都與黎翠虹視訊,一天大概15分鐘, 黎翠虹說要做家事,要伊陪陪小孩聊天也可以;有時候黎翠 虹會擠乳溝有的沒的;黎翠虹經常說一些梁山伯祝英台的 要生在一起,死也要一起;黎翠虹曾要求伊交付宿舍鑰匙等 語(見本院卷第84至86頁),是被告與黎翠虹每日視訊,二 人對談間不乏黎翠虹要求被告將自己子女視如己出、生死與 共等語,甚要求被告交付宿舍鑰匙等情,已非一般友人間之 對話,顯見兩人已非單純朋友關係,益證證人黎翠虹上開所 述應堪採信。
(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亦即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 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 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經參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收入狀



況及經濟條件,並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 (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見本院卷 第13、164頁及兩造財產卷內),併審酌被告與黎翠虹交往 多年及發生性行為之次數,該行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 忍範圍,及原告因被告之行為深受打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60萬元為適當,應予 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 109年8月2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79頁),被告迄未給付 ,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於109年8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 元,及自109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於 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審究,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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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