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57號
TCDV,109,訴,2157,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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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張言星 

      張欽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詹元彰 
      張欽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52,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33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㈠被告張欽昭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247之1土地)如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複丈日 期109年10月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複丈成果圖)編號甲 1部分所示土地上之鐵皮建物(面積75.87平方公尺)、編號 丁1部分所示土地上之水泥路面(面積94.99平方公尺)、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47土地)如 複丈成果圖編號丙部分所示土地上之簡陋棚架(面積167.52 平方公尺)、編號丁2、丁3部分所示土地上之水泥路面(面 積0.71、20.13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 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將系爭247之1土地如複丈成果圖編號 乙2部分所示土地上之鐵皮建物(面積3.13平方公尺)、系 爭247土地如複丈成果圖編號乙1部分所示土地上之鐵皮建物 (面積302.93平方公尺)拆除,將上開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 其他共有人。」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 247、247之1土地面積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2,800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6,934元,原告僅繳納40,600元,尚有26,334元未繳。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確定判決繕本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一、系爭247土地部分:(302.93+167.52+0.71+20.13)平方 公尺10,000元/平方公尺=4,912,900元。二、系爭247之1土地部分:(75.87+3.13+94.99)平方公尺 10,000元/平方公尺=1,739,900元。三、上開部分合計6,652,800元(計算式:4,912,900+1,739,90 0=6,6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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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