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卓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20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9,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3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