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敬翔
謝淑琴
黃閔榆
黃閔詩
張曉媛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相 對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計榮
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
股票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費繳納不足。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收
買之股數為1,210,912股,並主張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4
元,是本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101,716,608元(計算式:
1,210,912股X84元=101,716,60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
應補繳4,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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