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聰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
度建字第1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03,4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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