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簡雪玉即陳簡雪玉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立偉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查,債務人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101元,此有資產表
在卷可憑。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召開債權人
會議以決定處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復參酌
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有本院110年1月26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1
0年1月27日中院麟109司執消債清心字第41號函、債權人民
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