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04號
TCDV,109,司執消債更,104,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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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育綸即王彥鈞即王又嘉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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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克彥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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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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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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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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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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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徐呂春香草湖當舖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黃美玉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林芳榆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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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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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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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即 債權人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鈺絜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 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 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 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2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 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 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 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任職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平均 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3,941元,年終獎金1,331元, 此有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109年10月26日 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次查, 債務人並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並有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 。
(二)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



臺中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516元之標 準計算,合於法律規定。次查,債務人主張依上開標準扶 養母親,無收入、財產,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撫養義務人 僅債務人,債務人列計扶養費每月7,200元,該金額應屬 節約。
(三)關於年終獎金之發給,性質上係屬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勞 工可事先預估其數額,並於屆期時當然取得請求給付之權 利,又雇主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又若予以發放,則其發給 標準、數額等,多繫於公司經營之良莠、景氣之榮枯、經 營決策之心態等而定,非可預先推估,並足額列入於更生 方案中,否則,若因雇主突不予發給,或發給未如事先預 估額時,勢將對債務人之清償方案之履行,產生重大之困 擾,既無足達更生衡平清償之目的,反更侵害總體債權人 之利益,是以將債務人近年來之獎金收入、債務人工作型 態、年齡變化對工作績效之影響,並衡估其任職行業之一 般形象等予以為總體之觀察後,擇取適當比例、數額加入 更生清償收入中,不惟兼顧雙方之利益,更適足以達確保 更生履行可能之效果,而實質上維護到全體債權人之利益 。就此原則,本院認債務人以年終獎金之6成增加清償予 債權人,核屬適切。本件債務人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更 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3,136,144元(計算式    :43491×72+1331×0.6×6=0000000),扣除必要6年間必要 支出1,779,552元(計算式:72×24716=0000000),剩餘1 ,356,592元,依前開說明,提出10分之8即1,085,274元, 即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而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以每月 為1期、每期15,45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 為1,112,40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前開數額,視為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四)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112,400元, 高於債務人於108年8月30日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餘額(依債務人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前2年可處分所得約268    ,010元【計算式:106年8月30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1    80828×124/365=61432,107年所得93元,108年1月1日起 至108年8月29日止:312727×241/365=206485,61432+9    3+206485=268010】、債務人之前2年扶養費用約172,80    0元【計算式:7200×24=172800】、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 要費用以臺中市106至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之標準計算,前2年生活必要費用約394,268元【計算式: 106年8月30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15701×2/31+15701



   ×4=63817,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16576×    12=198912,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8月29日止:16576×7+ 16576×29/31=131539,63817+198912+131539=3942    68】,故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後已無餘額)。另債務人名下財產亦無具清算價值之財 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更生方案成數過低、應 另謀新職增加收入等語,惟查:
(一)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 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本條例第 64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依法已視為盡力清償,債權人以清償成數過低、應拉高還 款金額為不同意之理由,尚屬無據。
(二)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 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狀 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 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事 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新職 增加收入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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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