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807號
TCDV,109,勞補,807,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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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張文正 
被   告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照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1,953
  元(含資遣費296,220元、預告工資 49,370元、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 4,914元、109年11月薪資差額6,937元與手機話費補
  助4,5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手機話費補助外均屬之,則
  暫免之訴訟標的為357,44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73元(計算式:3,860元×
  2/3=2,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397元(計算式:3,970元-2,573元=1,3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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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