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64號
TCDV,109,勞補,764,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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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黃億瑄 
被   告 勇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0元(
  含延長工時工資22,000元、預告工資8,670元、資遣費4,550
  元與全勤獎金3,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延長工時工資、預
  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屬之,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
  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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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