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柯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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