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20號
TCDV,109,勞簡,20,2021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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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柯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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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