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73號
TCDV,108,訴,873,2021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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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淑慧 
      詹玉珍 
      詹芝容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釗愷 
      詹福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確
認被上訴人詹福平詹釗愷於民國85年間就廖信麗生前所持有恒
明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之轉讓法律關係不存在。(二)被上訴人
詹昭愷應將上開股份返還予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
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公同共有,並協同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
詹琬琛詹芝容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向恒明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
權回復登記股東名義為上訴人詹淑慧詹玉珍詹琬琛詹芝容
及被上訴人詹福平公同共有。核上訴聲明第1、2項利益相同,應
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廖信麗生前所持有恒明股份有限
公司5,000股之價值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6,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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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