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告 黃蕙美即臺中市私立尤麗卡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慧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被 告 林思佳即嘉鴻鋼鐵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簽立「嘉鴻鋼鐵工程 行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 被告承攬臺中市私立尤麗卡幼兒園2、3樓之工程(下稱系爭 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未稅),預 定於107年10月16日開工、108年2月16日竣工。嗣原告已依 約於107年10月17日給付80萬元簽約金予被告。詎被告竟無 理由遲延開工,原告遂於108年1月25日催告被告於3日內開 工,然被告屆期仍未履行其債務,爰以本件起訴狀送達為解 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 訴請擇一判命被告返還80萬元簽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 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未施作系爭工程,系爭契約亦經原告解除 。然兩造前於107年11月13日另簽立「嘉鴻鋼鐵工程行工程 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下稱天堂鳥契約),由被告承攬 天堂鳥補習班之1樓平面室內改建工程(下稱天堂鳥工程) ,工程總價91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1月1日開工、 107年12月31日竣工。因原告稱天堂鳥工程較具急迫性,故 要求被告先施作天堂鳥工程,而天堂鳥工程完成驗收後,原 告就天堂鳥工程尚有55萬6,319元工程款未給付,故被告自 得以上開對原告之工程款債權,對原告80萬元之債權互為抵 銷,即被告僅需返還原告24萬3,681元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146至147頁、㈡第77頁): 1.兩造於107年10月16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 工程,工程總價為400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0月16日 開工、108年2月16日竣工,原告已依約於107年10月17日給 付被告80萬元簽約金。嗣因被告經催告未動工,原告已合法 解除系爭契約。
2.兩造於107年11月13日簽訂天堂鳥契約,由被告承攬天堂鳥 工程,工程總價91萬元(未稅),預定於107年11月1日開工 、107年12月31日竣工。
3.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已於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30日分 別匯款30萬元、46萬元工程款給被告,以及以臺灣銀行支票 支付被告4萬元。兩造另就廚房設備部分達成合意,工程價 16萬5,1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16萬5,000元。 4.原告於108年2月12日寄發臺中四張犁存證號碼30號存證信函 予被告,告知天堂鳥工程施作瑕疵,催請完成驗收。 5.證人王裕賢有施作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6之工程。 6.證人林德義有施作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6、8、9、 14至19及附表二編號21、28、30至40之工程。 7.證人陳岳汀有施作附表一編號14之工程。 8.證人林美芳有施作附表一編號20至23、附表二編號5之工程 。
㈡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47頁):
1.原告主張系爭契約已解除,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80萬元,有無理由?
2.被告主張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尚積欠55萬6,319元之工程款, 而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 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502條第2 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0條第1項、 第503條定有明文。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 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 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03條亦有明定。經查,依系爭契 約之約定,被告應於107年10月16日開工、108年2月16日完 成系爭工程,惟被告逾期未開工,雖經原告定期催告,被告 迄至原告起訴時之108年10月9日仍遲未開工,為兩造所不爭 執。基此,被告無正當理由遲延開工,致系爭工程顯無法於 限期內完成,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 而原告以本件起訴狀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起 訴狀繕本業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㈠第73頁),故系爭契約已於108年10月18日 經原告解除,足堪認定。系爭契約既經解除,原告自得依民 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工程款, 及自受領時起算之利息。查被告係於107年10月17日受領原 告工程款80萬元之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80萬元,及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㈡被告固辯稱:原告就天堂鳥工程尚有55萬6,319元之工程款 未給付,故得以上開債權對原告80萬元之債權為抵銷等語。 惟查:
1.天堂鳥契約第6條約定:「本工程範圍經雙方同意後可隨時 增加或減少」、「如增加或減少不含於本契約內工程項目時 ,應由雙方另外議價,由甲、乙雙方(即兩造)簽名確認後 施工,並用書面(增加工程之估價單)附入本契約內作為附 本,以方便對照有所依據」(見本院卷㈠第51頁)。被告抗 辯對原告尚有天堂鳥工程追加工程款債權存在等語,固提出 估價單2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1至93頁),然觀諸被告所 提出之估價單,其上固有記載「追加工程」,惟未經兩造簽 名確認,亦無「天堂鳥契約附本」等相關字樣記載,則兩造 就天堂鳥工程是否確有達成追加工程之合意,尚屬有疑。復 衡諸證人即建築師何中揚證稱:我沒有印象看過天堂鳥契約 ,天堂鳥工程最後完成者並非被告,中間到收尾是經其他廠 商協助完成,應該可以說未經過原告驗收,我沒有出具保固 書,也沒有參與點交工程內容,不知道兩造有無達成追加工 程之合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1至222頁),可知被告並未 完成全部天堂鳥工程,則被告辯稱已完成天堂鳥工程及追加 工程項目,尤難採信。
2.又林美芳證稱:被告請我施作天堂鳥工程鋁門窗、玻璃部分 ,另大門進去右側修改窗戶、外面採光罩部分應該是追加工 程,是被告跟我說原告要追加,原告沒有親自跟我接洽,我 今天是第一次看到附表一的合約項目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09至211頁);證人吳清安證稱:被告請我施作天堂鳥工程
,但我無法區別施作項目是否屬於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 原告沒有跟我談過要追加天堂鳥工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215至217頁);陳岳汀證稱:被告有請我施作附表一編號14 室內、外油漆之工項,我的部分沒有追加施作油漆,但被告 有請我做跳色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5至227頁)。由上 開證人證述可知,林美芳、吳清安、陳岳汀固有受被告指示 施作天堂鳥工程,然被告指示上開證人施作之範圍是否屬於 附表二所示之工項,未臻明確。
3.另王裕賢證稱:被告有請我追加施作3座幼兒洗手槽,但上 開部分我沒有與原告接洽,也沒有印象原告有來看我施作等 語(見本院卷㈠第213至215頁),是被告指示王裕賢施作部 分是否經原告同意追加,並未可知。林德義固證稱:被告有 請我承攬天堂鳥工程之水電部分,但我沒辦法區別所施作部 分是屬於天堂鳥契約原本工項或是追加工項,但我做完基本 配備後,兩造會跟我說那些要更改再施作,所以我認為都是 追加的;我有施作附表二編號1、6、8、9、14至19、21、28 、30至40之工程部分,但原告看過不滿意,說要更改施作, 我有通知原告基本的要算錢,追加的也要算,原告表示要我 先做,被告也是有跟原告討論過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7至 220頁)。林德義就其施作之上開工程,既無法區別屬於天 堂鳥契約追加施工項目或原施工項目之更改,已難逕依其上 開證述遽認兩造曾有追加工程之合意,更況林德義僅為被告 之次承攬人,其上開證述至多僅得證明被告有請林德義施作 附表二編號1、6、8、9、14至19、21、28、30至40之工程, 要難推認上開部分工程確經兩造達成追加之合意。此外,被 告既無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兩造就天堂鳥工程有追加附表二 所示工項之協議,則被告主張就追加部分對原告有55萬6,31 9元之工程款債權,即難認有據,被告依此主張抵銷抗辯, 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 及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與 法律規定均無不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一:天堂鳥契約之工程項目(即原證9,見本院卷㈠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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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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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矽酸鈣板+岩棉 │1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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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輕鋼架修復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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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污水處理設備 │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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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封原有窗口砌磚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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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牆面切割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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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系統櫃拆除、位移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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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牆面磁磚 │ 1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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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地板磁磚 │ 8,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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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安全圍籬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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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牆面柴拆除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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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清運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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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耐磨地板 │ 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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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廁所改建 │ 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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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油漆含批土 │ 5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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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泥作施工含修復 │ 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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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木作施工含修復 │ 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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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水+電基本配製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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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活動鷹架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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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工程管理費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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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cm鋁門120*260 │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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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cm鋁門100*260 │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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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cm鋁門100*210 │ 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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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雙開鋁門10m/強化玻璃185*210(油壓門弓器) │ 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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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抗辯天堂鳥工程之追加工程項目(即被證2,見本 院卷㈠第91至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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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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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走廊排水管更改含泥作 │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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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搬運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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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油資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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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列櫃材料費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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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廚房紗窗 │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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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T洗手檯(訂製)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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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搗擺 │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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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保健室洗手櫃 │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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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廁所熱水管線配置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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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冷氣拆卸 │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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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封冷氣口(內做矽酸鈣板含油漆外鋁板)│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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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廢棄物清運 │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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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教室光源對切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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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小便斗 │2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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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坐式馬桶 │2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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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洗手盆 │ 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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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水電工資含五金配件 │2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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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電箱線路遷移 │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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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水管重新配置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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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牆面鑽孔 │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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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未收炡盤含炡管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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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六角亭旁泥作修復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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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ST小門修繕+固定栓 │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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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外牆鐵衣修繕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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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門片及輕鋼架修繕(尤麗卡幼兒園)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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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室外牆面油漆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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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室內油漆跳色含追加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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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地面管路修復含加長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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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廚房進水配置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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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室內光源更新工資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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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電源配置 │ 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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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教室增設雙插座 │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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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室內光源線更新配置 │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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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廁所電炡迴路修改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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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淋浴設備 │ 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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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壁扇迴路增加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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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走道上插座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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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廚房插座 │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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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湯爐進水管改ST管 │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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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走道洗手檯進水配置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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