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3號
TCDV,108,家繼訴,13,2021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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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江季庭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江伯聰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江阿順 
      周江美麗
      江美珍 

      江采鳳 
      江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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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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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頁第2 、19│被告江『柏』聰 │被告江『伯』聰 │
│21、23、28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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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