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綱富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92萬6762元【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