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69號
TCDV,107,重訴,569,202103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綱富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92萬6762元【詳見上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