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1號
上 訴 人 沈德紹
被上 訴 人 蔡文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28日寄存 送達上訴人、110 年1 月20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 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為憑。 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