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被繼承人林育田之遺產管理人黃鋒榮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育田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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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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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編號4土地之面積 │329.95平方公尺│392.9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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