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18 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 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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