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4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債 務 人 徐柏椿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徐柏樁」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柏椿」。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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