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97號
TCDM,110,附民,97,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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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陳金龍
      杜秋麗
      林正治
      邱瑞霞
      林秀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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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